《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11-13 01:39:40  浏览量:1244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任条件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分类管理,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行业特备专家。

普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4.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65周岁以下;5.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6.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资深专家除参加普通项目评审外,可参加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论证、评估、咨询,以及对质疑、投诉、争议项目的复议等工作。以下人员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专家:1.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2.有关政府部门或重要行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研究、制定、贯彻相关专业领域制度和政策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3.在相关领域的国际国内重大赛事担任过评委的专家;4.在相关领域的国际国内重大赛事获得奖项的专家;5.表现突出、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普通专家。

行业特备专家主要是指达不到普通专家所需职称条件和年龄要,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行情,且符合普通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聘任为行业特备专家。

二、市区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市区财政部门均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1.建设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专家库;2.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3.审核评审专家资格,聘任评审专家;4.建设维护评审专家管理信息系统;5.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6.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7.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8.对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1.协助市财政部门征集、审核、聘任、培训本区的评审专家;2.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3.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4.对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任原则和管理方式是什么?

答: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满足条件、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或专家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专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财政部门对在库评审专家行动态管理,建立奖惩淘汰机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设置扣分情形并记录评审专家的参评行为,由招标机构或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0分,评审专家存在扣分行为,将扣除相应分值。年度量化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表现突出、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普通专家可以聘任为资深专家。此外,专家抽取系统将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降低履职行为不佳专家的参评概率。

四、评审专家的回避情形包括哪些?

答: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其回避。包括: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此外,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行为,应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评审专家对履职评价存有异议,有何救济渠道?

答: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分别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参加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开展互评。评审专家对履行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核查,申诉成立的,同级财政部门修改评价结果。

评审专家或招标机构出现评价不或恶意评价情况,导致被评价方有效申诉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评审专家的酬劳标准有何规定?

答:评审专家酬劳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现阶段依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的通知》(深财购 [2017] 49号)相关要执行,原则上酬劳标准将随我市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七、出现评审专家抽取人数不足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专家抽取采取“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在系统设定时间内,自动执行专家抽取。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时,由专家申请专员通知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经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时,招标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评审专家的聘任期限有何规定?

答:评审专家聘任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重新启动聘任程序。评审专家被聘任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1.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2.评审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3.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6.不满足专家聘任条件的。